(2015)侯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秋芳与谢兆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方秋芳,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谢兆虹,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秋芳与被告谢兆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秋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75元,由原告方秋芳负担。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