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翠芝与张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芝,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徐翠芝,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亚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温州永嘉瓯北支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