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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金某,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屡次欺骗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金某辩称,答辩人婚后与原告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3年7月相识并恋爱,2014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金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夫妻和好创造良好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