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成国与熊昌奎、重庆市伯茂物流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国,熊昌奎,重庆市柏茂物流有限公司,付廷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王成国,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昌奎,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峰,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柏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平都大道西段3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484383-2。负责人李从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蹇志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付廷玉,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国与被告熊昌奎、重庆市柏茂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付廷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2487元,由原告王成国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