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祁正天与克拉玛依朋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正天,克拉玛依朋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616-1号申请执行人:祁正天,男,汉族,35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朋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崔立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祁正天申请执行克拉玛依朋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朋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