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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秀娇与施平、郑辉豪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娇,施平,郑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43号原告赵秀娇,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施平,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辉豪,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娇诉被告施平、郑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标的(人民币4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施平名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原告赵秀娇(共有人林同龙)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施平名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二、查封原告赵秀娇(共有人林同龙)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本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变更、抵押、毁损等。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