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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盛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288号原告盛斌,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被告秦强,男,汉族,工作单位,泰安市浦发银行,住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斌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盛斌承担。审判员  王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