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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黎明与华丽青、华云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黎明,华丽青,华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魏黎明。被执行人:华丽青。被执行人:华云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丽青、华云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云丽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浮云街道同心花园D4幢203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15-000380**;二、查封被执行人华云丽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同心花园D5幢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05-000111**;三、查封被执行人华云丽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新建路2号摊位121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05-000068**;四、查封被执行人华丽青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城南东路48号A幢二单元401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08-000156**;五、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