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徐淑荣与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荣,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荣,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人徐淑荣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淑荣依据(2012)绥北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淑荣赔偿款41,549,40元,诉讼费94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标准,于2015年2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让其履行赔偿款41,549,40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暂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淑荣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绥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有能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2)绥北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彦志执行员 刘 立 祥执行员 吴 文 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 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