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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人何某申请执行李某、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211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