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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从太,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