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从太,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