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执民字第2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与项永军、黎青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359-4号申请执行人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劲晖。被执行人项永军。被执行人黎青。被执行人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永军。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祝晓丹。申请执行人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6853.2元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0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黎青、项永军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黎青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云栖中路661号海陆世贸中心17幢422室的用于本案抵押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处置完毕,本案分得款项355245.5元和案件受理费7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004元,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黎青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梅苑路390号(红楼之星)房产(现房抵押)和其名下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项永军、黎青、桐庐军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斌、祝晓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