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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全金、盛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全金,盛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495号原告:陈建平。委托代理人:张彩萍。被告:陈全金。被告:盛玉燕。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陈全金、盛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春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9日被告陈全金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告陈全金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和被告陈全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全金向原告陈建平借款本金6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全金、盛玉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平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童珍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