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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桂光辉诉被告劳皖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光辉,劳皖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桂光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董邦强,男,系原告桂光辉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被告:劳皖西,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光辉诉被告劳皖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光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光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光辉撤回对被告劳皖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光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