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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岚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岚,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4号原告林岚,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法定代表人李国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少阳、许清武,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岚诉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岚以其与被告庭外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02.5元,由原告林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国珍人民陪审员  童黎敏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