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士栋与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王士栋,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住所地:平泉县松树台乡古山子村。原告王士栋与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栋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在我处收购玉米2420公斤,约定单价2.3元,合计价款5152.00元,被告开具就入库单,此款一直未付,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玉米款5152.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原告王士栋玉米,并为原告王士栋出具入库单一张,该入库单记明被告收购原告玉米2420公斤,单价2.3元,金额5152.00元,原告王士栋提供入库单证明上述事实。2015年4月21日,原告王士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玉米款5152.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士栋与被告天顺达养殖公司的买卖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将玉米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及时给付玉米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王士栋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玉米款人民币51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士栋玉米款人民币515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平泉天顺达养殖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铮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