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袁洪宝与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宝,王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袁洪宝。被告王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宝与被告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丽敏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