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桂山镇人民政府与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桂山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94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桂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景坚,镇长。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的(2006)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座落于香洲区凤凰南路1066号扬名广场二期地下一层、第一层商场的房屋产权属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香洲区凤凰南路1066号扬名广场二期地下一层、第一层商场(权证号码:01002882**)的房屋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