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罗俊芝、李晓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罗俊芝,李晓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马学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久,系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俊芝,女,50岁,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晓奎,男,36岁,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俊芝、李晓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度供热费4321.5元,支付滞纳金107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