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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江新与钱子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新,钱子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陈江新。被告钱子强。被告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俊华。被告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新诉被告钱子强、江苏平潮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江新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