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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理广与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理广,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苏理广,男,生于1961年8月1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忠诚,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一组。负责人李际宣,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理广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理广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理广撤回对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天星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苏理广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