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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恢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窦明志与被执行人高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明志,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恢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窦明志,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高建国,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窦明志与被执行人高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142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何允人审 判 员  孟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