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