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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8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