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告曹某甲。原告曹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