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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82号���告曹某甲。原告曹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