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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珍宝与黄明、盐城市伟益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宝,黄明,盐城市伟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430号原告吴珍宝。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被告盐城市伟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响水镇城东社区院内。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xx。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x。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宝与被告黄明、盐城市伟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珍宝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珍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珍宝承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