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易某。被告邓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