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易某。被告邓某。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