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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马七三与马五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七三,马五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237号原告马七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马五云,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马七三与被告马五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被告申请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间不到庭参选鉴定机构也不缴纳鉴定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秦军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七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五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七三诉称,2012年被告马五云在承建华兴学校工程时,由原告给被告工程供应砖和砂石料,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结算款项,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为20600元,欠条由马五云和证明人签字。被告一直拖欠欠款至今没有支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0600元,并从2012年8月28日起按银行借款利率12‰承担利息。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砖和沙石款20600元的事实。被告马五云辩称,我只欠原告16640元,欠条上的“马五云”不是我的签名,欠条上欠款数额不对。被告马五云申请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间不到庭参选鉴定机构也不缴纳鉴定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举证,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能够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五云虽有异议,但不提供证据,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马五云在承建华兴学校工程时,由原告给被告工程供应建材,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结算款项,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数额为20600元,欠条由马五云和证明人签字。被告一直拖欠欠款至今没有支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出卖人价款。被告马五云作为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应当支付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五云虽有异议,但不提供证据,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五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七三欠款20600元,并从2015年3月1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8.0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马五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军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