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章学成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君,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君,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章学成,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依据(2014)成知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文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学诚一案,执行标的为112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章学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李文君与被执行人章学成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文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