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XX与游洁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游洁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18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游洁南(曾用名��及男),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XX诉被告游洁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游洁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借款本金13,800元;二、被告游洁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以13,8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02.50元,由被告游洁南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义务人游洁南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XX依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XX,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号,但均无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