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皇甫伟与韩振法、魏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振法,皇甫伟,魏县自来水公司,皇甫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振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伟,河北省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皇小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振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立,河北省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皇小庄居民委员会居民。上诉人韩振法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振法、被上诉人皇甫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长海、被上诉人魏县自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振宇、被上诉人皇甫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郑金安审判员 梁兴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