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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涛、刘宗兰等与郭成运、李世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刘宗兰,孙小妮,郭成运,李世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孙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宗兰,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孙小妮,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成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李世山,男,成年,汉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孙涛、刘宗兰、孙小妮诉被告郭成运、李世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涛、刘宗兰、孙小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涛、刘宗兰、孙小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孙涛、刘宗兰、孙小妮负担。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