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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李伟国,李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李伟国,李艳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负责人颜克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京城,该支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员,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田毅,该支行个人经营部信贷员,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伟国,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艳兵,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诉被告李伟国、李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承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