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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米燕清、梁桂波、李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杰,米某清,梁某波,李某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杰,男,199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城中街道。委托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清,男,1965年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四会市地豆镇。被告梁某波,男,197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地豆镇。被告李某芬,女,1967年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四会市地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杰诉被告米某清、梁某波、李某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米某清、李某芬是香港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曹铭毅人民陪审员  陈绯烨人民陪审员  廖文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素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