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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胜佳企业公司与马卫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SUCCESSPLUSENTERISE,马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SUCCESSPLUSENTERISE(胜佳企业公司),住所地:马来西亚吉隆坡市旺沙玛珠4区A6座305号。法定代表人:林泉安。被执行人马卫刚,男,汉族,1981年2月生,安平县顺鑫金属丝网制品厂业主,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大何庄乡马庄村337号。本院在执行胜佳企业公司与马卫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57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胜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中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