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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17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翟斌与梅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斌,梅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17号-1原告翟斌。被告梅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斌诉被告梅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斌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翟斌已预交),由翟斌负担。审 判 员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成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