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冯春迎,张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冯春迎,张全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王业,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迎,住址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张全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冯春迎、被告张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