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吴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74号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昭榴。委托代理人吴健伟。被告吴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26.5元,由原告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