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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明与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14-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春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春芳、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承担执行费752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机械设备。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福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