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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忠勇,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瑛娟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