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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飞岳、谢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飞岳,谢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杨国锋、徐俏。被告:王飞岳。被告:谢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