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学礼诉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72-1号原告黄学礼,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法定代表人涂兴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涂兴富,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法定代表人涂兴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涂鑫,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俊杰,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董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王伟超,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告黄学礼与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学礼诉称,2015年4月2日,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向其借款4421万元,月利率2.5%,到期支付利息(其中421万元借期10天,2015年4月11日到期;2000万元借期15天,2015年4月16日到期;2000万元借期30天,2015年5月1日到期),被告方从2015年4月2日起未按期支付利息,且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付息。请求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归还借款4421万元,并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息2.5%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黄学礼与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蔡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关于办理涂兴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告知函,并附有新蔡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案诉争款项与涂兴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系同一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学礼对被告新蔡县利信纺织有限公司、涂兴富、新蔡县银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涂鑫、王俊杰、董新、王伟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永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