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中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拓新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拓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666号。法定代表人仝保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火高发,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拓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金昌路15号第A单元16层1602室。法定代表人拓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兰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兰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联合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兰州、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中“指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郝伟丽代理审判员 敬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治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