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钱安新与丁向阳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安新,丁向阳,叶琍,安徽省安庆市双盈机械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盛麒商贸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钱安新,男,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吕八街被执行人:丁向阳,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花亭大厦被执行人:叶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双盈机械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黄土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9284868-5。法定代表人:丁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盛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纸厂综合楼底层,组织机构代码66621655-3。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玲,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光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双盈机械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安庆市盛麒商贸有限公司、叶琍、丁向阳、王玲银行存款60295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