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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建与刘宝生、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刘宝生,朱萍,戴刚,王春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监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陈建。被申请人刘宝生(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朱萍(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戴刚(原审原告)。被申请人王春梗(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刘宝生、朱萍、戴刚与原审被告王春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12日和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润民初字第427号和(2013)润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陈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申请再审称:刘宝生、朱萍、戴刚于2013年以王春梗借款250万元和600万元向法院起诉,两件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后又在不到三天的时间内将本市五条街菜场地下室执行给了刘宝生等人,现申请人认为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特申请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427号和(2013)润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审查,上述两起案件,既未违反当事人调解自愿原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也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所出具的两份调解书中确定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申请人陈建主张的不动产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建认为本院所受理的(2013)润民初字第427号和第737号两起民间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故要求撤销两份调解书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小兵审判员  单俊柏审判员  姜 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