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非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立娟、赵珍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熊立娟,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巨非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保宽局长。被执行人熊立娟,农民。被执行人赵珍,农民。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4)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赵珍、熊立娟夫妇于2013年7月27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14年12月31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4)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赵珍、熊立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787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巨计征决字(2014)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4)08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彦夺审判员 夏广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