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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金亮与被执行人黎培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38-12号申请执行人谭金亮。委托代理人彭建明,系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欢,系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黎培中。申请执行人谭金亮与被执行人黎培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培中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3635元、以及上述243635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上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同时支付该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692.69元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黎培中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已依法扣划,共得案款16018.8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戴日新所有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的厂房存放了家具木材原材料一批,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批家具木材原材料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评估公司以信评报字评Z150202013号评估报告书认定上述家具木材原材料的价值为27900元。随后,本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宝丰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批家具木材原材料进行拍卖。经拍卖公司拍卖,上述家具木材原材料由案外人付斌以最高价27900元竞得。综上,本案执行共得案款43918.85元。经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至2015年7月7日止,以黎培中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6件【即本院(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333-338号案】,无其他法院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黎培中执行得款要求参与分配。经查,上述六案所涉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故本案执行所得案款43918.85元,在扣除评估费2000元后,优先清偿各案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各案执行费用,余款再按照各案欠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经本院主持并向六案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分配方案,根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分得执行款14690.45元。六案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分配方案之后,均对该分配方案无异议。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分配所得的执行款14690.45元已依法退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用3813.51元已按照相关规定退入国库。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钻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