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玉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金玉凤,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洪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