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乔明海,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某,男。委托代理人:樊尊明,山东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