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永亮申请执行龚怀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亮,龚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亮,男。被执行人龚怀光,男。本院在执行杨永亮诉龚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确定由龚怀光偿还欠杨永亮的材料货款1079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确定由龚怀光偿还欠杨永亮的材料货款1079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