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连芝与李如海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840号申请执行丁连芝,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如海,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丁连芝与被执行人李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现已无执行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震晖